在海外保护地理标志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5日 信息来源:

 

一、为什么要在海外保护地理标志

知识产权受“领土原则”约束,在特定司法辖区获得的权利仅限于该司法辖区所涉领土。因此,如果在一个司法辖区获得一项地理标志权,则该地理标志在该辖区受到保护,但在海外并未受到保护。在其他司法辖区,该地理标志会遇到一些因为缺乏保护而产生的风险。因此,在销售该地理标志所涉产品的每个市场取得保护显得至关重要。为了在海外保护一项地理标志,可能需要先在原产国保护该地理标志。

二、如何在海外保护地理标志

在海外保护地理标志主要有四种途径:

(一)借助《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里斯本协定》是为了促进国际层面的原产地名称保护而订立的。该协定通过“国际注册”形式为源自某成员国的原产地名称在其他成员国的领土内获得保护提供了一个途径。只有获得在原属国认定为原产地名称并在其原属国受到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才有可能成为国际注册申请的对象。“原属国”的定义为“其名称构成赋予产品声誉的原产地名称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国际注册申请必须由原属国主管当局提交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个体申请者即使有权使用相关的原产地名称,也不能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申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收到的所有申请通报《里斯本协定》其他缔约国。任何成员国均可在一年内宣布不予保护向其通报的原产地名称。《里斯本协定》中并未列出驳回国际注册通知的可能理由,而是让成员国自行决定其在本国领土上不予保护某项国际注册的理由。如果一成员国在收到注册通知之日起一年期限内未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报驳回声明,则对该原产地名称的保护自国际注册之日起对该国生效。然而,一成员国可以另行宣布该保护在该国的生效日期,该日期不得晚于一年驳回时限届满之日。根据《里斯本协定》注册的原产地名称受到保护,不受任何假冒或仿冒行为的侵害,即使注明产品的真实来源或者使用经过翻译的名称或附加“类”、“式”、“样”、“仿”字样或类似字样的行为也属于禁止之列。一项原产地名称一旦完成国际注册便受到保护。这种保护是无限期的,意味着不需要续展。在一成员国受到保护的名称,只要其在原属国作为原产地名称受到保护,就不能在该成员国视为已成为通用名称。2013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决定召开关于通过《里斯本协定》新文本的外交会议,在保持里斯本体系的原则和目标的同时,使其对各国和使用者更具吸引力。外交会议于2015511日至21日在日内瓦召开,并于2015520日通过《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值得一提的是,除原产地名称外,《日内瓦文本》还允许对地理标志进行国际注册。此外,该文本也准许某些政府间组织加入《里斯本协定》,并提供旨在让里斯本体系更具吸引力的灵活性。目前,《日内瓦文本》已收到五个符合资格的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将于2020226日对其所有缔约方生效。

(二)借助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其中相关的地理标志在原产国作为集体或证明商标受到保护)

地理标志可以通过1891年缔结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89年通过的《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在许多国家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得到保护。马德里体系由这两项条约构成,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任何通过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住所或国籍与缔约方(也即《马德里协定》和/或《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家或成员组织)有联系的人士都可以使用马德里体系。通过直接向申请人的国家或地区商标局(原属局)提交一份申请(国际申请)并取得一项注册(国际注册),包括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保证商标在内的商标可依据马德里体系在若干国家获得保护。一项商标要成为国际申请的客体,需由申请人在与其有必要“联系”的缔约方的商标局进行与马德里体系有关的注册或提交申请。在国际申请中,由申请人指定在其境内寻求保护的缔约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向被指定缔约方的商标局通报该商标,由该商标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与对国内申请的审查完全相同。如果审查发现驳回理由,或是第三方提出异议,该指定缔约方的商标局可在一个固定期限内宣布不能在该缔约方的领土上保护该商标。如果该商标局没有发出驳回通知,或者随后撤回通知,则该商标根据马德里体系取得的国际注册在所涉缔约方领土内的效力等同于该缔约方的国内注册的效力。国际注册最初的有效期为10年,此后以10年为期可进行无限次续展。

(三)在相关司法辖区直接取得保护

保护地理标志的一个选择是直接在相关司法辖区取得保护。正如上文解释过的那样,不同司法辖区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通常是结合两种或更多方式进行保护。在不同的司法辖区,通常可行的保护模式包括依法阻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将地理标志作为专门权利、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给予保护。权利持有人可以运用相关司法辖区内的可行方式,当该辖区有一种以上的可行保护方式时,必须决定哪一种保护方式最适合。例如,想在澳大利亚、中国或美利坚合众国保护地理标志时,可以直接向相应的商标局提交注册集体或证明商标申请。在欧盟,若想为识别农产品或食品的地理标志寻求保护,可以申请注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或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也可以向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提交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

(四)借助国家或商业伙伴之间缔结的双边协定

两个国家或两个贸易伙伴(通常是关税区)可商定根据一项双边协定保护彼此的地理标志。这类协定可能是独立条约,或是一项更大范围贸易协定的一部分。这类协定的例子有很多,特别是在葡萄酒和烈酒行业。一些协定可以回溯到20世纪中期,目前仍然是一种常用的地理标志保护方式,从近年来在葡萄酒和烈酒行业之外谈判达成的协定的数量即可看出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