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维权途径-行政保护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4日 信息来源:

1.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处理。

2.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3.我省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各地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管辖。

执法主体

执法部门

专利侵权纠纷裁决

受理电话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保护处

024-24011902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执法稽查局

0411-84509261

鞍山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保护科

0412-2206823

抚顺市知识产权局

综合行政执法队

知识产权执法科

024-57737066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

知识产权科

024-47111735

丹东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执法大队

0415-3166522

锦州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科

0416-3678018

营口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保护科

0417-2666993

阜新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管理科

0418-963152001

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0419-2981055

铁岭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保护科

024-74219120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保护与监管科

0421-7025801

盘锦市知识产权局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0427-2834406

葫芦岛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保护科

0429-96315-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