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处理。
2.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3.我省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各地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管辖。
执法主体 |
执法部门 |
专利侵权纠纷裁决 受理电话 |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
知识产权保护处 |
024-24011902 |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
执法稽查局 |
0411-84509261 |
鞍山市知识产权局 |
知识产权保护科 |
0412-2206823 |
抚顺市知识产权局 |
综合行政执法队 知识产权执法科 |
024-57737066 |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 知识产权科 |
024-47111735 |
丹东市知识产权局 |
知识产权执法大队 |
0415-3166522 |
锦州市知识产权局 |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科 |
0416-3678018 |
营口市知识产权局 |
知识产权保护科 |
0417-2666993 |
阜新市知识产权局 |
知识产权管理科 |
0418-96315转2001 |
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
0419-2981055 |
铁岭市知识产权局 |
知识产权保护科 |
024-74219120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保护与监管科 |
0421-7025801 |
盘锦市知识产权局 |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
0427-2834406 |
葫芦岛市知识产权局 |
知识产权保护科 |
0429-96315-3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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