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沈阳天之冠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案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沈阳天之冠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4MA10AL2N1G |
法定代表人 |
俞波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辽知处罚字〔202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违法事实 |
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 |
处罚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2-8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