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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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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单位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1〕1004号),确定我局为2022年开展全国第二批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的单位,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二、制定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信用修复等事宜,提高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信用的感受度和使用率,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效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架构。省局层面由知识产权保护处牵头,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知识产权服务处参与,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协助实施,负责全省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各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实际,组织实施本地区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加强与本级有关信用管理部门沟通协调,重点探索涉及知识产权“放管服”、中介机构监管、案件查处等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二是完善知识产权信用信息采集。充分运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目录。重点采集现有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信息。

  三是开展诚信培育与自愿承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主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市场主体和服务机构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引导签订信用承诺书。

  四是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制定出台《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对相关市场主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出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失信主体清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行为、措施分级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