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 |
检查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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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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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10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以及采取其他合法必要合理的措施。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
省知识产权局,设区的市级、县(区)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及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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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检查、监督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当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检查、监督。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省知识产权局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及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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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志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 |
省知识产权局,设区的市级、县(区)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及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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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时的行政检查 |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记录、票据、账簿、合同等资料,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
省知识产权局 |
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