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 1 | 从全省93 家专利代理机构和 50家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中按7%比例随机抽取10家 | 一般检查事项: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事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三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当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检查、监督。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检查、监督。 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监督:(一)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执业许可条件;(二)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规定;(三)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的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否一致;(四)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五)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和运营制度等情况;(六)专利代理师是否符合执业条件并履行备案手续;(七)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
第二季度检查5家;第三季度检查5家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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