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梅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省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应加快制定《辽宁省地理标志保护条例》的建议”收悉,结合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类型。我国对地理标志采用双轨保护模式,即一方面依照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另一方面,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将地理标志转化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来加以保护。《知识产权
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探索制定地理标志专门法律法规,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按照中央编办构建地理标志统一认定有关工作要求,2022年3月,农业农村部已停止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同时,按照部门“三定”,农业农村部正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构建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启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调研。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立足职能,主动作为,在推动地理标志地方立法、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推动地理标志制度建设
一是相继出台《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辽宁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为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印发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法治化水平,优化地理标志保护扶持引导政策,完善地理标志标准化工作体系。三是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实施意见》,围绕国家地理标志挖掘、培育、运用和保护的各项工作部署,以管理促运用、以保护促发展,明确提出我省十四五时期,地理标志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二、加强地理标志产品宣传推介
省知识产权局连续两年成功举办“地理标志直播节”,通过原产地直播、常态化直播和网红达人直播的方式推介我省地理标志产品。商务部门组织开展电商直播节活动,设置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展示区、“驻村第一书记”带货专区等主题展区,带动我省地理标志产品销售和推广。文旅部门持续打造辽宁特色“农+旅+文”项目,支持文创企业开发具有辽宁地域文化特色旅游商品,推动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加大乡村旅游宣传推介。
三、加快推进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建设
在现有地理标志国家标准体系框架基础上,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强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研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把加强地理标志标准体系建设作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大力推行“标准+地理标志”工作模式。
四、加强地理标志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
强化商标和地理标志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及时答复各市请示,其中关于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法律适用请示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批复。2022年,全省发布4件商标、地理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积极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商标、地理标志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
五、高质量推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
及时总结、提炼示范区建设经验,巩固深化建设成果,印发《辽宁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引》。有序推进“盘锦大米”“新农寒富苹果”“老龙口白酒”(中欧互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筹建,引导、推荐更多地区参与示范区建设。
六、持续深化地理标志品牌建设
近年来,辽宁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围绕地理标志产区,建设了一批商标品牌指导站。各地充分发挥地域特色积极响应,一方面按照“培育扶持一批、申请核准一批、规划储备一批”的地标培育思路,挖掘一批符合地理标志申报条件的特色产品资源;另一方面,深入企业和地理标志行业协会开展调研,宣传商标和地理标志法律法规。去年,我省共有4个案例入选全国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
下一步,省知识产权局将继续立足职能,适时启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探索构建与国家规定相衔接的地理标志保护体制机制;夯实保护制度,加大保护力度,发挥地理标志在地方区域特色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