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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知规字〔2023〕1号
来源:

各市知识产权局、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和规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推广《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构建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推进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充分发挥专利导航在产业发展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的决策支撑作用,推动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助力我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实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辽宁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推广《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构建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推进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积极发挥专利导航在区域发展、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中的作用,大力推动专利导航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中的应用,推动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助力我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实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导航基地)是经申报评定、备案建设、绩效评估等程序遴选出来的可承接专利导航成果落地、促进专利导航作用发挥的工作载体,应能承担专利导航国家标准宣贯、项目实施推广、决策咨询支撑、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专利转化等工作任务。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统筹、指导导航基地建设,制定导航基地建设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导航基地建设布局规划和考核评价。导航基地所在的市、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支持导航基地建设。

  第四条  导航基地建设主要面向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围绕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科技企业等,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积极发挥专利导航在区域发展、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的作用,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预警能力,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转化实施,进一步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

  第五条  导航基地应根据本区域(领域)的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聚焦产业、服务全省、整合资源、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优进劣出、动态管理的建设方式。

  第二章  主体与条件

  第六条  导航基地建设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知识产权运营类服务机构、具有专利导航项目工作职责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

  鼓励建设主体整合合作单位资源,联合开展导航基地建设。

  第七条  导航基地建设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建立相对稳定的专利导航工作团队,具有良好的专利信息分析能力和产业分析能力,有承担省级以上专利导航、预警分析等项目的工作经验。

  (二)具备必要的条件保障。有稳定的专利导航工作经费投入,满足工作需要的场地设备、数据资源和检索工具等相关工作保障条件。

  (三)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服务的产业领域符合导航基地建设方向,并形成一定的创新优势和集聚效应,在全国或全省具有引领性和影响力。

  (四)具备服务企业创新决策的能力。能利用专利导航方法分析企业的专利及相关技术创新情况,评价创新实力、排查市场风险、布局核心专利、提升研发成效,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决策支撑。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八条 申报工作原则上定期集中组织开展。省局印发《辽宁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申报书》,申报单位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交至各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核查,各市知识产权局核查后择优推荐至省局。省属单位可直接报省局。

  第九条 省局组织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拟认定导航基地名单在省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省局对异议的内容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

  第十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省局予以认定,统一以“辽宁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单位名称)”命名。

  第十一条  省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利用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对导航基地统一进行备案。

  第四章  建设与任务

  第十二条  导航基地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设机构、业务体系和运行管理制度。导航基地建设主体应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的相关政策、经费等配套支持和必要的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提升专利导航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导航基地应具备建立完善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实施各类专利导航项目、开展专利导航宣传培训、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等基本条件,结合地方实际,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沟通交流机制和专利导航项目成果共享机制。定期向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报送专利导航成果信息,加速专利导航成果应用。

  (二)根据地方政府、产业集聚区、科技型企业等创新发展需求和具体应用场景,以需求为牵引梳理产业发展瓶颈问题,制定专利导航年度工作计划,有效运用专利导航成果差别化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知识产权政策。

  (三)按照《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组织开展产业规划类、区域规划类、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人才管理类专利导航项目;重点实施区域、产业、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强化区域和产业发展方向、发展定位和发展路径分析,助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开展《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宣贯和专业人才培养,面向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产业规划、技术研发人员开展专利导航应用培训,普及专利导航方法。

  (五)探索构建特色化、规范化、实效化的专利导航服务工作体系。

  (六)开展与专利导航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导航基地应当建立重点产业专家库,根据需要整合产业数据、技术信息、专业人才等各类资源,不断深化重点区域、产业和技术等发展态势研究,提升专利导航分析水平。

  第十五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导航基地的指导和支持,推动导航基地高效运行,促进专利导航成果有效应用,切实发挥导航基地服务产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五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六条 省局对导航基地实行“三年一评估、一年一自评”优进劣出的动态管理方式,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和年度自评工作。

  第十七条 省局制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围绕导航报告质量、数据库建设水平、导航成果运用成效、建设主体条件保障和本办法第十三条等方面,定期组织对导航基地运行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省局每三年组织对导航基地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继续认定为导航基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 导航基地应根据本区域(领域)产业发展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三年工作方案与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应按照建设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自评,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自评报告,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送至省局。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导航基地称号,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导航基地:

  (一)导航基地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自评)或者评估(自评)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导航基地工作方案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

  (三)以不当方法影响评估(自评)过程和评估(自评)结果,或在评估(自评)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四)专利导航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工作事故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单位出现失信行为的;

  (六)其他构成取消导航基地称号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由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