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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实施意见 辽知发[2023]6号
来源:

各市知识产权局、中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辽宁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强化协同保护力度,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提供坚实保障。

  二、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

  (一)明确联络机构。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作为统筹协同保护工作的日常联络机构,分别确定一名联络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联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

  (二)建立会商机制。省知识产权局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相互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重点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确认共识,并由责任方负责落实。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逐步建立常态化、多样化的会商沟通机制,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三)加强信息共享。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情况、案件情况、工作简报等信息及时向对方进行通报,并适时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沟通。加强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二审维持率、驰名商标认定记录等指标统计信息的共享。

  三、加强业务协作

  (四)推动协同保护相关制度落实。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的制修订过程中,充分交流意见。落实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告知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行政裁决渠道。落实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权诉讼中的使用机制。

  (五)促进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统一。建立专利、商标侵权标准、司法和行政执法证据标准的反馈沟通机制,促进行政裁决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协调统一。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衔接,共同健全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六)指导推进协同保护。推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申请强制执行相关工作有效开展。推动专利侵权纠纷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快速办理。利用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不断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信息互联互通。探索建立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进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案件通报机制,探索开展联合惩戒。加强人民法院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业务交流,提升协同保护质效。

  (七)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健全完善并充分利用已建立的专家库和技术调查人才库,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专业技术问题认定途径的科学化、统一化。共同推动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将通过贯彻知识产权鉴定标准的鉴定机构纳入名录库并予以公开,供人民法院选择使用。

  (八)推进跨区域协作共建。省知识产权局、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对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督促,围绕辽宁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共同推进“一圈一带两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作办案、人才培养等协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推动沈阳知识产权法庭联合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多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让知识产权保护为民更务实。

  四、加强工作保障

  (九)加强人才交流与培训。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可根据工作需要互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干部交流学习,促进双方业务深度合作。通过共同组织开展培训交流、互派人员参加对方组织的培训、邀请对方业务专家授课、联合开展知识产权领域调解员业务培训等方式,有效提高业务能力,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水平。

  (十)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找准宣传亮点,扩大宣传途径,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方式,宣传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综合保护效果,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展示辽宁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成效。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