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辽宁省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各市知识产权局、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完善知识产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取和使用结合辽宁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专家库管理是指对宁省知识产权专家库及其相关子库的管理。子库包括辽宁省知识产权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调查官专家库、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辽宁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专家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等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人才。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按照统筹建设、结构合理、开放共享、规范使用原则,动态管理辽宁省知识产权专家库,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等;

  (二)组织公开遴选、定向邀请、行业推荐等入库工作;

  (三)决定专家入库、出库;

  (四)对专家入库申请进行登记、组织资格审核,开展专业分类,建立入库专家信息档案;

  (五)专家库的使用及专家联络、根据相关部门需求抽取推荐专家参与工作等日常事务;

  (六)记录、管理入库专家的主要活动和工作业绩档案;

  (七)专家库信息线上公开页面的技术和运营维护;

  (八)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子库由省知识产权局相关处室(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职责和业务分工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出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2.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5年以上;

  3.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身体健康,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战略咨询、课题研究、培训授课等工作;

  4.自觉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本工作规则规定,无违法和违反本办法等记录;

  5.具有知识产权、金融经济、财务、理工类专业等相关正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关资格证书者优先。

  (二)专业条件

  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司法部门人员

  (1)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具有理工、经济、法律、管理等知识基础,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宏观政策,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全面了解,能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及服务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具有3年以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司法工作经历(从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决策,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可适当放宽入库年限)。

  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学术研究人员

  (1)具有深厚的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研究基础,并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提出前瞻性、指导性的学术观点,在知识产权理论方面具有战略性思维和创新性研究,理论研究水平较高或在高价值专利创造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取得一定成绩;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

  3.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人员

  (1)主导参与本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及服务等环节,对单位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发挥建设性作用,制定中长期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深度挖掘创新潜力,提升单位参与市场竞争和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利用知识产权专业能力为企业在出海参与国际竞争、对外技术合作、投融资、知识产权人才引进等事项上提供重要的支撑;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或任职知识产权高层管理人员。

  4.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员

  (1)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专业领域技术,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从事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把握本领域技术发展方向,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2)取得专利代理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5年以上从事商标代理工作10年以上。无因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代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金融相关机构人员

  (1)在知识产权交易、许可、价值评估、质押融资、技术交易、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或科技创投基金、知识产权指数、证券化产品、保险等金融产品设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或相对应的职务。

  第六条 专家入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或行业推荐等方式进行;

  (二)申请。申报人填报《辽宁省知识产权专家入库申请表》,并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省知识产权局可审核申报人证明材料原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申报人应取得派出单位的推荐和确认,参与专家推荐的单位应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资格审核。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拟定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

  (四)网上公示。拟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提出异议;

  (五)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予以入库,并由省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因工作需要新成立的知识产权专家子库,将自动并入辽宁省知识产权专家库,统一发布。

  第八条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知识产权局可决定其出库,并对外公示: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专家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三次以上的;

  (五)专家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损失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六)由于年龄、身体健康原因等情况不再符合入库基本条件的;

  (七)未经同意,泄漏专家工作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八)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规定,未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经查证属实的;

  (九)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专家出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家主动出库。专家可书面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出库后不再作为辽宁省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主动出库的专家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资格。对于专家有违反本规定第条所列情况的,由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资格作出库处理,并书面告知专家本人。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专家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三)专家出库公示。专家出库信息通过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对外予以公告,并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经确认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以辽宁省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可以受邀参加以下活动:

  (一)参与研究和拟订地方知识产权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地方、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二)参与知识产权项目的评审、评价、评估、评标、评奖、验收等;

  (三)参与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的知识产权论证和预警研究,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研究讨论,提出有关有效解决方案的专家建议;

  (五)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信息利用服务和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教育培训活动,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供公共服务;

  (六)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其它需要专家参与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参与专家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晓权;

  (二)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咨询、评审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四)对委托的相关工作或事项有选择接收或拒绝的权利,但应有正当理由;

  (五)优先参加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知识产权相关活动或培训;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七)其它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参与专家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专家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咨询、评审工作纪律,严禁泄露专家活动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

  (三)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办法,按时参加承担的咨询、评审等专家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项目人选一经确定,不得自行更换;

  (四)与议事对象和议事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自觉回避;

  (五)从事议事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议事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它单位的利益;

  (六)如实申报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通讯方式等信息。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入库专家应及时书面告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专家活动中接受监督、服从管理;

  (八)其它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依托辽宁省知识产权一体化服务平台,实现专家库相关数据共享开放,专家库依申请对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放

  第十四条 专家活动选用专家有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情况下采取择优选取方式时,被选用专家名单一般应在专家活动前提前公布。

  第十五条 专家活动结束后,组织专家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每位专家参加本次专家活动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对专家在活动中存在的违纪违法等失信行为应及时通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六条 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专家库使用单位(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的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能替代或承担专家库使用单位(部门)的权利和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保障专家库的信息及档案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专家库相关信息等行为。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专家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专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省知识产权局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