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知识产权局、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
发展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辽宁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服务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集聚区的申报、建设、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集聚区是以知识产权服务为核心,通过集聚服务机构、创新资源、产业要素,形成全链条服务生态,为区域产业升级、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提供支撑的综合性平台。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集聚区的申报管理、建设指导和评估工作。
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集聚区推荐,并承担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
集聚区所在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者产业集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集聚区建设主体,承担集聚区具体申报、建设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 申报设立集聚区的地区,以集聚区建设主体的名义提出,经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推荐,省知识产权局同意后设立。
第六条 集聚区申报原则上按照“培育一个、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建设一个”的模式推进。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集聚区建设主体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计划、有明确的运营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有一定聚集规模的运营区域,能够有效组织开展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二)集聚区产业优势明显,聚集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骨干龙头企业,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有较高需求。
(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一定规模基础,现有物理性集聚+功能性集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0家以上,其中物理性集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8家以上,核心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能基本保障区内对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代理、法律、信息、咨询、托管、运营、培训等服务需求。
第八条 申报程序
集聚区建设主体在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集聚区建设初步工作方案,向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内容包括:
(一)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推荐函。
(二)《辽宁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区申报书》。
(三)《辽宁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区建设工作方案(草拟稿)》。
(四)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其中,集聚区建设初步工作方案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集聚区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主体,发展定位,运营管理单位,基础设施、产业链协同配套情况。
2.目标任务。包括总体目标、集聚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建设期内围绕机制完善、平台建设,机构引进、品牌打造、新产品新模式开发等拟开展的重点工作。
3.保障措施。包括拟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以及入驻机构的支持举措,集聚区硬件平台和软件环境等综合支撑体系建设情况。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评估(评估原则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形成评估意见。省知识产权局结合评估意见,经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形成集聚区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知识产权局发文同意设立。
第三章 建设与发展
第十条 集聚区建设期为2年,自省知识产权局发文同意设立之日起计算。自同意设立之日起,建设主体可以使用“辽宁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区”称号开展相关工作或活动。
第十一条 自省知识产权局同意设立之日起2个月内,集聚区建设主体应制定正式的《辽宁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并经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 集聚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一)编制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计划。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的措施,营造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有利环境。探索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新举措,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集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和引进质量优、信誉好、层次高、实力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服务资源,形成涵盖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托管、运营、培训等业态的知识产权服务矩阵,建立入驻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动态监测管理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服务功能整合、能力提升。
(三)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模式。聚焦集聚区重点及优势企业,挖掘知识产权服务需求,探索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家和知识产权专员制度,建立工作和数据台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供需对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能力。
(四)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帮助企业对接高校、科研院所,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帮助企业对接金融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拓宽投融资渠道。
(五)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宣传培训。向集聚区企业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知识产权全周期业务组织开展专业培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意识。
(六)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组织培育和申报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引导组建或加入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引导企业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相关管理规范,为集聚区重大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支撑等。
(七)面向集聚区企业提供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三条 《建设方案》是评估集聚区建设的重要依据,实施过程中,遇有相关内容或指标调整须由集聚区建设主体将调整意见及相关说明经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集聚区建设期间,集聚区建设主体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经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书面报省知识产权局,同时提出下一年度总体建设安排和具体工作举措。
第十五条 建设期满,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集聚区《建设方案》中相关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政策制定,以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引进、管理和发展情况。
(三)集聚区建设过程中开展的主要活动和特色创新做法。
(四)集聚区建设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经验、成效及示范引领作用。
(五)集聚区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与建议。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合格的,颁发集聚区牌匾,集聚区正式进入运行期;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3—6个月,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集聚区称号。
第十七条 集聚区运行期间,集聚区建设主体应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和实施发展提升计划,顺应产业发展新趋势,持续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优势,提升集聚区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十八条 集聚区所在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加大指导力度,并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综合利用政策规划、宣传引导等手段,从机构培育、人才保障、国际合作等方面持续给予集聚区更大力度的支持。
第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集聚区运行的战略规划和指导,在政策规划、模式创新、品牌宣传、标准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 集聚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集聚区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申报集聚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集聚区称号。
(二)不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集聚区实行变更事项报告制度。集聚区若发生以下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经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省知识产权局。
(一)集聚区的性质或功能发生变更。
(二)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三)集聚区的运行机制发生变更。
(四)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开展本地集聚区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辽宁省知识产权服务业
高质量集聚发展区
申 报 书
建设主体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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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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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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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制
一、基本情况
建设主体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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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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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单位 类别 |
1.国有企业□ 2.民营企业□ 3.大学□ 4.研究院所□ 5.政府□ 6.投资机构□ 7.其他(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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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区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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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主体负责人 (申报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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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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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主体联系人 (申报联系人) |
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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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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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单位 联系人 |
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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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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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知识产权 主管部门联系人 |
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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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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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区面积 |
建筑面积 |
核心区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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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业名称 (只填一个) |
主导产业产值(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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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业 企业数量 |
规模以上企业数量(个) |
二、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情况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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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平台名称 |
建设单位 |
服务内容或方向 |
已经集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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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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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机构名称 (5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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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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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作方案概述
(包括集聚区的基本情况、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 |
四、地方支持情况
(规划、政策、人才、资金、政务服务等) |
集聚区建设主体承诺 |
本单位承诺该申报材料中所有信息真实可靠,若有失实和造假行为,本单位愿承担一切责任。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