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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关于加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有关安排,经省领导同意,现将《辽宁省关于加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反映。

   

附件:《辽宁省关于加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联 系 人:段立红  李楠楠

联系电话:024-86916008

传    真:024-86916000

 

 

 

 

 

 

 

 

 

 

 

 

 

 

 

附件:

辽宁省关于加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防范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风险,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知识产权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紧密融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深入实施东北地区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指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意见》及《辽宁省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的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加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是指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产数额较大以及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资金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产业发展、装备引进、国际合作以及企业并购、企业上市等项目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活动;

  (二)使用国有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技专项、重点装备进口、产业化项目、核心技术转让、关键技术研发等项目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科技活动;

(三)重大创新创业人才或者团队引进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科技活动;

(四)其它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活动。

  二、本意见所称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是指综合运用情报分析等手段,对重大产业规划、政府重大投资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与技术相关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竞争态势进行研究、分析,形成知识产权评议报告,为政府部门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提供决策参考。

三、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辽宁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评议委员会成员由辽宁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领域知识产权专家组成,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

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加强信息沟通、数据共享等协作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切实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结论作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的重要决策依据。

  四、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应当及时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五、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所涉及知识产权的类别、数量、法律状态、权利续存期等;

  (二)所涉及知识产权主体拥有权利的真实性、价值和对知识产权处分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所涉及知识产权与项目、技术方案的相关性;

  (四)所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与他人知识产权之间依存、交叉关系及其独立实施的可行性;

  (五)项目、技术方案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六)有关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规则、显失公平的知识产权条款;

  (七)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部门内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情况,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相关知识产权的能力;

  (八)其他应当分析评议的知识产权事项。

  六、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自行开展,或者委托相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七、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或者委托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科学、公正、及时提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意见和建议,出具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中的有关协议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内容不作为法院或执法机关认定相关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八、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引导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部门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切实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九、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中,相关人员需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操纵评议结果,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参照本意见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

十一、本意见由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项,均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指南》执行。

十二、省内其它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