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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事项“四张清单”的通知
来源:

  按照辽宁省司法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专利代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7月4日

附件1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

序号

管理领域

行政处罚事项

是否制定不予

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是否制定减轻、从轻

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法定依据

权力层级

1

专利代理

服务机构

对专利代理机构申报和执业等行为违法违规的处罚

《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五十一条。

省级

2

专利代理师

对专利代理师不规范备案和违规执业等行为的处罚

《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六、五十三条。

省级

3

专利代理

服务机构

对未取得专利代理资格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九、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八、五十二条。

省级

附件2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专利代理

服务机构

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违法违规的处罚

1.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5.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三十六、四十、五十七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

日常执法抽查检查、举报投诉制度、对执业行为指导教育等。

省级

2

专利代理师

对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违法违规的处罚

1.专利代理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5.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六、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三十六、四十、五十七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

日常执法抽查检查、举报投诉制度、对执业行为指导教育等。

省级

 

附件3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

序号

管理

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

幅度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违法违规的处罚

1.在小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给委托人造成较大损失,且为初次发现存在本条所述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7.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企业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经营困难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十五条。

日常执法抽查检查、举报投诉制度、对执业行为指导教育等。

省级

2

专利代理师

对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违法违规的处罚

1.在小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给委托人造成较大损失,且为初次发现存在本条所述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7.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处一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六、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十五条。

日常执法抽查检查、举报投诉制度、对执业行为指导教育等。

省级

3

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对未取得专利代理资格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1.在小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给委托人造成较大损失,且为初次发现存在本条所述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7.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企业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经营困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九、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八、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十五条。

日常执法抽查检查、举报投诉制度。

省级

 

附件4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

序号

管理

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幅度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违法违规的处罚

1. 影响较小,给委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且为初次发现存在本条所述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7.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企业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经营困难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十五条。

日常执法抽查检查、举报投诉制度、对执业行为指导教育等。

省级

2

专利代理师

对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违法违规的处罚

1.影响较小,给委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且为初次发现存在本条所述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7.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六、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十五条。

日常执法抽查检查、举报投诉制度、对执业行为指导教育等。

省级

3

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对未取得专利代理资格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1.影响较小,给委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且为初次发现存在本条所述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7.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企业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经营困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根据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或者几种。

《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九、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八、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十五条。

日常执法抽查检查、举报投诉制度。

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