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处罚 |
对违反《专利代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违规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专利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
省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 (1)责任主体发现,或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批转的举报材料,或接到社会组织或公众实名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整理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2)一案一立,填写《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承办处室负责人审定并指派至少两名办案人员办理。 2.调查责任: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1)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2)询问当事人; (3)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调阅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 (4)其他必要、合理的方式。 3.决定责任:经部门领导审批,决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①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②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③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④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⑤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⑥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公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 |
2.对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违规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人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
1.立案责任: (1)责任主体发现,或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批转的举报材料,或接到社会组织或公众实名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整理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2)一案一立,填写《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承办处室负责人审定并指派至少两名办案人员办理。 2.调查责任: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1)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2)询问当事人; (3)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调阅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 (4)其他必要、合理的方式。 3.决定责任:经部门领导审批,决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①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②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③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④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⑤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⑥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公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 (1)责任主体发现,或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批转的举报材料,或接到社会组织或公众实名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整理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2)一案一立,填写《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承办处室负责人审定并指派至少两名办案人员办理。 2.调查责任: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1)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2)询问当事人; (3)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调阅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 (4)其他必要、合理的方式。 3.决定责任:经部门领导审批,决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①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②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③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④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⑤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⑥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公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