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知识产权局印发了《辽宁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重要意义
为夯实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基础,规范开展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工作,统筹布局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国知办发服字〔2020〕43号)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工作,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和服务机构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效能,引导各服务网点结合区域优势和地方需求科学有序发展;有利于统筹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形成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立体网络。
-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认定条件和程序、保障和管理三部分。
- 第一章“总则”
主要明确了辽宁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定义和范围,包括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属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明确了省局和市局在省级网点的认定和管理的权责。
-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是明确了省级网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包括人员、工作制度、基础设施等;二是规定了申报省级网点应该提交的申报材料;三是明确了认定程序:提交申请--择优推荐--审核认定--公开信息;四是规定了网点认定周期和有效期:省级网点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三年,期满可申请续期三年;五是明确了本省范围内的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自动进入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无需申报。
- 第三章“保障和管理”
一是对省级网点提出了开展相关信息公共服务的要求;二是明确了省知识产权局为省级网点开展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分享交流、宣传推广等方面的职责;三是提出了省、市知识产权局要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四是对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对省级网点赋能方面提出了要求;五是要求省级网点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解读单位: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解读人:金鹏
解读人电话:024-86916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