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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 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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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完善知识产权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智库资源优势和辅助决策作用,按照《辽宁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近年辽宁省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深入开展研究工作,面向各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处(室)、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及不同专业的专家代表征求意见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条款内容,于2024年1216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重点内容

  重点内容包括总则、专家出入库条件及程序、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使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六部分,并制作了《辽宁省知识产权专家入库申请表》。

  1.总则:一是明确了专家库为辽宁省知识产权专家库,包括5个子库,省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子库。二是明确了专家的定义及来源。三是明确了专家库管理的原则和专家库管理的7项工作职责。四是明确了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2.专家出入库条件及程序:一是明确了专家入库的5项基本条件。二是根据专家的不同单位工作性质,将专家分成5类,根据不同类别分别设定了专家入库的专业条件。三是明确了专家入库的程序,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或行业推荐等方式进行,通过入库申请、资格审核、网上公示等程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予以入库,并由省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告。四是规定了专家出库的9种情形和具体程序。

  3.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一是明确了专家可以受邀参加的6种活动。二是明确了专家参与活动享有的6项权利。三是明确了专家参与活动应当履行的7项义务。

  4.使用管理:一是明确了专家的使用有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二是提出专家活动结束后,组织专家活动的单位应当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反馈省知识产权局。三是明确指出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专家库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的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能替代或承担专家库使用单位的权利和责任。

  5.监督管理:明确了对专家库管理人员、专家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应进行追责。

  文件解读单位: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文件解读人:金鹏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86916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