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2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知发运字〔2022〕47号)提出要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优化升级,聚焦区域产业优势,打造知识产权服务集群品牌。《辽宁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提出要探索建设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和区域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我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四方面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功能定位及职责分工。
(二)申报与设立。明确申报设立集聚区的原则、条件及程序。
申报原则:集聚区申报按照“培育一个、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建设一个”的模式推进。
申报条件:包括集聚区建设主体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有明确的发展计划、运营管理单位和人员,有一定聚集规模的运营区域;集聚区产业优势明显,聚集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骨干龙头企业,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有较高需求等三方面。
申报程序:明确集聚区建设主体在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集聚区建设初步工作方案,并向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三)建设与发展。明确集聚区建设期限、建设内容、评估内容、运行期间各方职责、撤销集聚区称号及需要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告集聚区变更的几种情形。
建设期限:明确集聚区建设期为2年,自省知识产权局发文同意设立之日起计算。
建设内容:包括编制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计划、集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模式等六项建设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集聚区《建设方案》中相关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政策制定,以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引进、管理和发展情况;集聚区建设过程中开展的主要活动和特色创新做法等五项内容。
运行期间各方职责:明确了集聚区建设主体、集聚区所在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省知识产权局在集聚区运行期间的各自职责。
撤销集聚区称号情形:包括申报集聚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集聚区称号、不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
需要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告集聚区变更的情形:包括集聚区的性质或功能发生变更、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集聚区的运行机制发生变更等情形。
- 附则。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解读单位: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解 读 人:王艳飞
解读人电话:86916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