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东北振兴、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及指示精神,全面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对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着力建设智造强省,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1.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彰显了中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对于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影响深远,为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因此,制定《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制度性安排。
2.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为引领,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和推进高质量发展,将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特征。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政策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制定《条例》是从立法的角度,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大力促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围绕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三篇大文章,聚焦“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通过“揭榜挂帅”,持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步伐,建设智造强省的重要举措。
3.落实《辽宁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地方立法,有利于发挥法治的规范和引领作用,构建我省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辽宁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因此,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辽宁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现实需要。
4.破解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
尽管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还没有根本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方式、时间周期等不能满足创新成果需求;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转化产业化比例偏低,处置还有政策障碍;创新主体的自律管理能力偏低;行刑衔接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性安排不足;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具体事项,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待明确;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加强等等,这都要求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现存问题进行研判,并对未来发展做出前瞻性的设计,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制度、优化机制,助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因此,制定《条例》是全链条全方位破解我省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现实需要。
5.强化法治引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条例》坚持从实际出发,本着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摒弃传统大而全的立法模式,抓住我省目前知识产权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原则,立法的思路和边界更加明晰。因此,制定《条例》是巩固深化改革成果,强化法治引领,实现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现实需要。
二、《条例》的框架结构
《条例》旨在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统筹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使我省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得到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为此明确规定了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具体内容,共七章四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宣传和表彰等内容。
第二章行政保护。主要规定标准制定和专利布局的有效衔接、专利优先审查、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行政裁决及先行调解,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依法查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建立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相一致,行政执法职权等内容。
第三章司法保护 。主要规定建立和推行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类案检索制度,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并协同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人民法院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强知识产权诉讼指引、支持著作权人利用司法区块链平台上传作品、推进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知识产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工作。
第四章社会保护。主要规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防范知识产权风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大型专业化市场、展会、体育、文化等重大活动、商业秘密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等活动的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鼓励仲裁机构和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业务。
第五章协同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建立执法协作机制,专项行动,案件移送、行刑衔接,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的知识产权失信信息,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投诉和举报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从重处罚,阻碍执法处罚、履职责任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条例》的施行日期。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确立了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构建了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工作格局、突破了知识产权快保护的关键环节、塑造了知识产权同保护的优越环境。主要特点如下:
1.坚持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两条途径相结合
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效能,健全相容互补、有机衔接的“双轨制”保护机制。
2.坚持常态化保护和专项行动相结合
建立常态化保护机制,对重点领域、重点市场等进行常态化管理,同时定期、不定期开展多个专项行动,与日常执法有机互补,全方位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3.坚持依法保护与创新管理相结合
树立和维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权威,确保法律法规在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同时,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创新,做到既严格依法保护,又积极履行职责。
4.坚持营造氛围与优化服务相结合
强化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弘扬知识产权文化,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创新驱动、保护先行”深入人心,增强知识产权服务有效供给能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5.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
着重从辽宁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出发,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关键问题,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6.坚持统筹兼顾和突出重点相统一
在体现与《专利法》《商标法》等上位法一致性的同时,注重省情,突出本省特色,避免照抄照搬、与上位法雷同。在做好与本省其他相关法规衔接的同时,突出围绕知识产权保护,从全局高度和全链条角度把握辽宁知识产权保护的任务和布局。
7.坚持创新实践和吸收借鉴相统一
在认真总结和提炼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和实践的有效经验做法的同时,充分吸收借鉴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和有益成果,结合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实际,将有效的政策措施和成功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
四、《条例》的主要亮点
《条例》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强调知识产权的权利公示制度,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基础权利状态信息。主要规定了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依法归集知识产权权属相关信息,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指导、检索查询、维权咨询等服务。同时,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统一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机制,推动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证据审核、判定侵权和责任承担等处理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相一致。
二是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主要规定了引导申请人、代理机构依法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有处罚权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三是强调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主要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后,应当遵守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不得利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是强调案件移送、行刑衔接、行政司法衔接等机制安排。主要规定了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的信息通报、源头追溯、数据交换和案件移送等制度,提高案件线索发现和处置能力。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对发现的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行为,经审查,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五是强调知识产权处置,赋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处置权,避免因放弃专利权造成无形资产大幅缩水。主要规定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职务技术成果。单位拟放弃或者转让前款规定的职务技术成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单位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该职务技术成果的,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开放专利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