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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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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3日,为更好的发挥风险补偿基金的引导作用,我局联合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局将《关于设立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实施方案》修订为《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我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自设立以来,基金使用率低,未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另外,2016年《关于设立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实施方案》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如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只面向专利未包含商标,质押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等已不符合工作实际。鉴于以上原因,需要对其进行修订。

  二、修订《办法》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1.财政部《关于督促试点省份加快建立运营基金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通知》(2015年12月);

  2. 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

  3.《关于印发〈关于设立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知发〔2016〕18号);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函》(2016年11月);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推进2017年度专利质押融资工作若干事项的函》(2017年5月),“可通过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购买评估、担保服务等形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6.《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

  7.《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8.《“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9.《“十四五”辽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10.《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综合运用保险、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信贷风险;对于资金长期闲置的,要及时调整优化管理办法和使用方式”。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七个方面:

  (一)总则。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定义,明确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作用和使用管理原则。

  (二)基金管理。明确省级部门负责宏观管理,组织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调整和监督指导;市级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实施,根据本办法制修订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三)合作机构。明确省局推动相关金融机构、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市局根据实际组织遴选确定合作机构,并对社会公布。

  (四)风险补偿。明确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担保(保险)等多方风险共担机制,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本金损失,经认定后,由风险补偿基金按不超过40%的比例分担,其余由合作银行与其他合作机构按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分担。发生信贷损失的,合作银行须在五日内报送相关情况并提出风险损失补偿申请。各市风险补偿基金分担的损失总额以其基金总额为限。风险补偿基金一个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贷款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贷款形成的损失不予补偿。明确债权追偿和损失核销由合作机构负责。追回的资金按各方承担比例分配,贷款利息损失和债权追偿费用等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各市基金累计补偿金额达到其基金总额60%以上时,暂停新增风险补偿业务。

  (五)融资补贴。明确基金可对质押融资发生的保险费、担保费等以后补助形式给予资金补贴。按对应质押知识产权部份的融资额,风险补偿基金给予融资企业不超过贷款金额0.5%的费用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以实际费用发生支付为准。享受补贴的企业,一个年度内补贴费用合计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2年。融资补贴仅限于由风险补偿基金对应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在完成还款后予以后补助,同一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不能重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实际,组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

  (六)监督管理。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明确市级管理部门、相关合作机构在基金使用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发生贷款逾期、恶意到期不还款企业和开展较少或贷款发生逾期,不按相关合作协议开展业务,不配合相关工作或弄虚作假的合作机构的处理措施。省级管理部门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七)附则。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