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11月,我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第二批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单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我局制定印发了《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方案》(辽知发〔2022〕4号),明确指出要建立我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机制,研究制定《辽宁省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我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监管规定》《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明确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等事宜,使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获取过程中形成刚性约束,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效保障。
三、主要内容
《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包括总则、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监督与责任四个部分,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制定依据、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和工作职责。基本原则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分类管理、协同共治,公开公正、准确及时”。
第二部分“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包括以下4项内容:
一是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
二是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
三是对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
四是失信行为的修复流程。。
第三部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包括以下2项内容:
一是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标准(A、B、C、D四个信用等级)。
二是针对不同信用等级设定不同的监管措施。
第四部分“监督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