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服务型、廉洁型政府,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处室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纳入本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是政府绩效考核、机关作风建设及领导干部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情况:是否将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是否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等。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等基本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何等。
(三)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情况:是否按照上级和《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如实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调整和更新;是否按照行政权力的配置、运行和结果实行动态的全过程公开等。
(四)政务公开形式方面的情况:是否按要求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等。
(五)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情况: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是否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是否按《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的时限实行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六)公开效果方面的情况: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两个方面实施。
第八条 日常考核的主要方法: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记录、调查了解、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单位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务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落实保密审查监管制度、上报政务公开总结和信息以及上级部署任务的贯彻落实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总分的一部分。
第九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方法:
(一)各处室于每年12月30日前,按照政务公开年度工作任务和年度考核评分标准,向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及自评结果。
(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总结、自评结果及日常考核情况确定抽查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至次年年初进行。
(三)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组,按照年度考核方案,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政务公开载体等方式并结合日常考核情况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