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局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网络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结合我局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网络管理人员必须精心维护好单位的网络设备,做到防尘、防热、防潮、防水、防磁、防静电等,以增加设备使用年限。局网络信息化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单位的网络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能达到以上要求的单位,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对由于管理人员疏忽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管理员及单位领导责任。
二、各联网单位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禁登录浏览黄色网站(网页),禁止下载、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软件,不得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附件,不得随意使用计算机文件共享功能,防止计算机受到病毒的侵入。
三、工作时间禁止玩网游、下载电影及大型软件,以保证本单位网络速度。
四、政务网计算机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政务网信息与网络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所有关于本单位网站信息录入等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一旦泄露立即上报局网络信息化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密码修改。
1、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联网设备操作系统;
2、未经授权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
4、将非业务用计算机或网络擅自接入政务内网,将业务用计算机或网络接入互联网或其他非政府机关的网络;
5、在政务网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在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同时连接政务网和其它网络;
6、将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擅自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
7、擅自在政务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网络服务;
8、发布反动、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9、擅自对政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进行扫描;
10、对信息安全事(案)件或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
11、擅自修改计算机ip或mac地址。
五、在发生紧急事件时,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局网络信息化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或者要求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2、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3、对本单位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4、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与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网络安全产品,定期检测,做好杀毒软件的升级,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记录;
5、禁止在政务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可能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带有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正版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六、严禁随意使用软盘和U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如工作需要,外来软盘和U盘、光盘须在没联网的单机上检查病毒,确认无毒后方可上网使用。私自使用造成病毒侵害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网络系统的所有软件均不准私自拷贝出来赠送其它单位或个人,违者将严肃处理。
七、严禁以任何途径和媒体传播计算机病毒,对于传播和感染计算机病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制造病毒或修改病毒程序制成者,要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