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打印文章】【关闭窗口】
《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07 15:51:00 信息来源: 作者: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管理员

  一、修订背景

  2022年11月,⼈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对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健全符合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结合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实际,综合《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修订了《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标准》(以下称《评审标准》)。

  二、主要内容

  《评审标准》的主要内容共六部分。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主要明确了参评人员的范围和对象。

  第二部分为专业层级。主要明确了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层级设置。

  第三部分为评审方式。主要明确了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不同职称层级的评审方式。

  第四部分为基本条件。主要明确了参评人员应具备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继续教育等方面要求。

  第五部分为各级别职称申报条件。主要明确了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的参评条件。

  第六部分为有关说明。主要明确了《评审标准》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及评审实施相关要求等。

  三、主要特点

  一是以专业能力为核心,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按照专业分类,充分体现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特点和工作实际,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是突出评价能力、业绩和贡献。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形成并实施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职称评审标准。

  三是畅通评价渠道。坚持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关系制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者等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评审渠道,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申报参加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四是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成果转化、理论文章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五是减少专业等限制性条件。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的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工作申报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畅通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的已取得其他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转评、转升通道。

  解读单位: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解读人:王宏飞

  解读人电话:024-86916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