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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辽宁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7-04 16:10:16 信息来源: 作者:省知识产权局tengzh

  

  为促进和规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推广《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构建专利导航决策机制,推进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发展、产业布局、企业创新、研发项目、人才培育等知识产权策略,积极发挥专利导航在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中的作用,大力推动专利导航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中的应用,促进专利链与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专利技术加速实现产业化,助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促进新质生产力生成。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1〕30 号),省知识产权局修订了《辽宁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如公众对公示情况有修改意见,请于公示期内提出,公示期为2025年7月4日至8月4日。提出异议者,需采取书面形式,并写明提出异议的依据、联系方式等。凡匿名、超出期限提出异议的,均不予受理。

  附件:辽宁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梁伟杰 024—86916031,邮箱:yycjc.cqj@ln.gov.cn)

  

  辽宁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专利导航服务地建设,推广《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构建专利导航决策机制,推进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发展、产业布局、企业创新、研发项目、人才培育等知识产权策略,积极发挥专利导航在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中的作用,大力推动专利导航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中的应用,促进专利链与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专利技术加速实现产业化,助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促进新质生产力生成。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1〕30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导航基地)是经申报评定、备案建设、绩效评估等程序遴选出来的可承接专利导航成果落地、促进专利导航作用发挥的工作载体,应能承担专利导航国家标准宣贯、项目实施推广、决策咨询支撑、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转化等工作任务,促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提升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力。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统筹、指导导航基地建设,制定导航基地建设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导航基地建设布局规划和考核评价。导航基地所在的市、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支持导航基地建设。

  第四条 导航基地建设主要面向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围绕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有关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创新主体等,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积极发挥专利导航在区域发展、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的作用,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预警能力,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转化实施,进一步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

  第五条 导航基地应根据本区域(领域)的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聚焦产业、服务全省、整合资源、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优进劣出、动态管理的建设方式。

  第二章  主体与条件

  第六条 导航基地建设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知识产权运营类服务机构、相关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

  鼓励建设主体整合合作单位资源,联合开展导航基地建设。

  第七条 导航基地建设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合伙制单位,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建立相对稳定的专利导航工作团队,具有良好的专利信息分析能力和产业分析能力,有承担专利导航、预警分析等项目的工作经验。

  (二)具备必要的条件保障。有稳定的专利导航工作经费投入,满足工作需要的场地设备、数据资源和检索工具等相关工作保障条件。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相关专利导航成果具有实际应用。能利用专利导航方法分析相关领域技术创新情况,评价创新实力、排查市场风险、布局核心专利、提升研发成效,为区域发展、产业布局、企业创新、研发项目、人才培育提供决策支撑。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八条 省局印发《辽宁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申报书》,申报单位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交至各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核查,各市知识产权局核查后择优推荐至省局。

  第九条 省局组织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拟认定导航基地名单在省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省局对异议的内容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

  第十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省局予以认定,统一以“辽宁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命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建设情况,视情区分为公益类和支撑类导航基地。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省局每年组织导航基地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项目备案。导航基地可依申请共享专利导航成果资源。

  第四章 建设与任务

  第十二条 导航基地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设机构、业务体系和运行管理制度。导航基地建设主体应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的相关政策、经费等配套支持和必要的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提升专利导航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导航基地应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一)围绕重点产业集群(链)高质量发展,有计划地开展专利导航项目,提升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创新成果专利布局质效,促进专利成果转化,有力服务支撑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建立健全与经济、产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专利导航对接、共享、发布工作机制,有效推送知识产权策略,推动专利导航成果应用。

  (三)开展《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宣贯,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面向省内需求主体开展专利导航应用培训,有效普及专利导航方法。

  (四)运用高校和科研机构等数据平台服务创新主体需求,积极按产业领域开展专利筛选分析、路演推介、交易撮合等对接活动,推动存量专利技术转化实施。

  (五)积极推广应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促进专利技术“一对多”快速许可模式广泛实施;积极探索专利开源等知识产权运用新模式。

  (六)围绕重点产业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强链增效工作,积极参与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建设,推动构建重点产业专利池,强化产业链知识产权资源整合和战略协同。

  (七)有效服务技术研发、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产业投资、新产品应用等环节,助力加快培育一批专利密集型产品到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平台进行备案。

  (八)开展与专利导航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导航基地应当建立重点产业专家库或开展重点产业专家咨询活动,根据需要整合产业数据、技术信息、专业人才等各类资源,不断深化重点区域、产业和技术等发展态势研究,提升专利导航分析水平。

  第十五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导航基地的调研、指导和支持,推动导航基地高效运行,促进专利导航成果有效应用,切实发挥导航基地服务产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五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六条 省局对导航基地实行“三年一评估、一年一自评”优进劣出的动态管理方式,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和年度自评工作。

  第十七条 省局制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围绕导航报告质量、数据库建设水平、导航成果运用成效、建设主体条件保障和本办法第十三条等方面,定期组织对导航基地运行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省局每三年组织对导航基地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继续认定为导航基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 导航基地应以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为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三年工作方案与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应按照建设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逐项对照开展自评,次年1月底前上报自评报告,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送至省局。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导航基地称号,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导航基地:

  (一)导航基地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自评)或者评估(自评)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导航基地工作方案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

  (三)以不当方法影响评估(自评)过程和评估(自评)结果,或在评估(自评)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四)专利导航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工作事故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单位出现失信行为的;

  (六)其他构成取消导航基地称号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由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