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知识产权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对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法规处,邮政编码110000;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376613494@qq.com。
信函或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指引及基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13日。
附件: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指引及基准(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