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代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知规字〔2023〕4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发文日期:2023-12-06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知识产权局、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专利代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12月6日
(联系电话:知识产权服务处(行政审批处)024—86916051)
辽宁省专利代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规范专利代理市场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依法归集专利代理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执业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评价,并根据等级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在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代理机构包括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等。
第四条 专利代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准确及时、动态评价、精准监管、协同共治、过惩相当的原则。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专利代理信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统一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开展专利代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辖区专利代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由省知识产权局整合省内外归集的专利代理信用信息,按照《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和《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进行信用计分,形成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价实行积分管理,赋予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1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加分指标,设置不规范经营(执业)行为、经营异常情况、受处罚信息、行业惩戒等减分指标,根据评分标准计算最终得分并确定信用等级。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A+”、“A”、“B”、“C”、“D”级,等级标准如下:
(一)A+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的;
(二)A级为信用积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
(三)B级为信用积分80分以上(含)不满90分的;
(四)C级为信用积分60分以上(含)不满80分的;
(五)D级为信用积分不满60分的。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信用计分和等级实施动态管理,省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信用变更信息7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计分及信用等级。除另有规定外,信用计分因相关情形被扣减或增加满12个月后,扣减或增加的分数清零,引起信用等级变化的,随之更新。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报送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信用信息和专利代理师信用信息。
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荣誉奖励、社会贡献、不规范经营、经营异常、受处罚、行业惩戒等信息。
专利代理师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荣誉奖励、社会贡献、不规范执业、受处罚、行业惩戒等信息。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信用信息依托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由以下主体采集报送: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由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书面审核后报省知识产权局进行信用计分;
(二)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产生的信用信息,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经书面审核后报省知识产权局进行信用计分;
(三)专利代理机构需要报送的信息,经机构书面审核后报省知识产权局进行信用计分;专利代理师需要报送的信息,经机构书面审核后或直接报省知识产权局进行信用计分;
(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以及能够反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采集上报。
省外专利代理机构在辽宁开展业务的信息,以及分支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由业务开展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采集上报,由省知识产权局归集到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询、异议和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信息公示。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省知识产权局通过门户网站、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等向社会公告专利代理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信息查询。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查询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专利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查询本机构的信用计分明细和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专利代理师可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信用计分明细。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异议申请可以分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的四类异议申请。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信用等级和计分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核查,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省知识产权局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理由告知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异议请求获得支持的,予以恢复信用计分和等级,异议期的信用计分和等级不影响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信用修复。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被扣减信用计分满6个月后,履行相关义务纠正相关行为且已完成纠正的,可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省知识产权局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理由告知申请人。修复申请通过的,所扣分数不再计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足12个月;
(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对于存在前款第(二)种情形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用修复,并重新计算信用计分扣分期限。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信用计分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请信用修复的,由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受理,并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请审核。相关审核结果、理由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以全面自治为主,除"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合理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三)在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推荐对象,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服务;
(四)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中优先受理和审核;
(五)国家、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实施上述激励措施,要求信用等级为A级专利代理机构成立1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1年以上。不足1年、信用等级为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初始按照B级实施管理,并视信用等级变化,实施相应的激励和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抽取,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二)适时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业务指导,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实行现场检查;
(二)在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过程中,实施审慎推荐;
(三)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中从严受理和审核;
(四)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业务指导和政策宣讲,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严格监管;
(二)大幅度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严格实行现场检查等全方位检查;
(三)不予享受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的便利性措施;
(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在各类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评优评先评奖、各类活动参加单位筛查、诉讼代理人推荐、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予以协同限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利代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利代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对于违规泄露、篡改、虚构、删除相关信息,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新公布施行的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法规执行。
附件:1.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
2.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