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 裁量权工作指引及基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知规字〔2023〕3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发文日期:2025-10-30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指引及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指引及基准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
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
工作指引及基准
为规范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知识产权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适用现行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裁量权规则,裁量权基准适用本基准。
第二条 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省知识产权局原则上统一负责裁量权基准制定、清理和调整。各市知识产权局必要时可对省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等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各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由各市知识产权局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行政执法实际制定裁量权基准。
第三条 按照“谁制定谁指导”的原则,省知识产权局业务处室负责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解释省本级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指导适用。
第四条 本基准仅限于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裁量。
非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行政命令)如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报、责令停止侵权、责令停止销售等虽不属于本基准规定的范围,但办案机构应结合具体执法实际予以适用。
第五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量。
第六条 本基准适用情形未作规定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情形进行裁量。
第七条 裁量权基准存在多个适用情形的,满足其一即可适用。
第八条 本指引及基准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指引及基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和相关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辽市监联〔2023〕15号)中知识产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同时废止。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附件: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